索  引  号: GSD0116/2021-03877 生成日期: 2021-12-27
文       号: 关键字: 规定,防洪,管理,工作,河道
所属机构: 市水务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水务局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1-12-2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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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我省防洪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依据上位法对现行办法作出修订。
原《办法》共37条,修订后46条,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订:
(一)关于防洪工作原则。鉴于防洪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增加了“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对开展防洪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规范。
(二)关于源头治理。着眼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治理洪水,增加了“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
(三)关于政府主体责任。吸取近年来各地防汛抗洪工作经验教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包括应急预案的建立、洪涝灾害预警和河道清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四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洪领导责任;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洪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险情处置、灾后救济、保障措施等内容”;三是对洪涝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措施作出了细化规定;四是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清淤疏浚方案,并组织实施,保持行洪畅通”。
(四)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根据《防洪法》《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从五个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了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规定;二是明确了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相关规定;三是增加了不得任意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规定;四是对水库大坝管理作出细化规定,明确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五是加强防洪资金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五)关于法律责任。原《办法》有的条款存在处罚种类缺失问题,有的条款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规定太过原则和笼统。为此,对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采矿、淘金、挖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工作的,增加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作了细化规定。
(六)关于浮动设施的管理。针对浮动设施可能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对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浮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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