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指引

发布时间:2024-01-25 11:06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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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司法实践中,对于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城市户籍人口及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村户籍人口均有判例认为属于“农村居民”。在户籍改革后,多以户口登记地作为判定标准;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工地里常见的运输费用、设备租赁费用以及包工头的利润等均不属于农民工工资范畴。

二、在工地打工要知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名称及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上述信息一般在工地树立的维权信息告知牌中公示,如果工地没有树立告示牌要及时向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门举报;工人如果是由包工头雇佣,则要捋清工头之上承包关系。

三、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专户直接发放至农民工银行卡内。实践中部分劳务分包或工头就采取虚造工资表的手段通过专户来套取工程款,因此不要做取出工资后又交给工头的事情,更莫把银行卡交由工头管理。否则一旦发生欠薪,证据对你会极为不利。如遇包工头强行索要银行卡,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工资被拖欠后一般应在2年内向劳动部门投诉,越早投诉效果越好。投诉时应带好身份证,填写书面的投诉申请表,如果涉及的人多,可推举代表投诉。

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挣多少要多少,不要听信不实之言,不在虚假的工资表上签字。

六、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总包、分包、包工头都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劳动部门会根据情况做出处理。行政程序是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总有一些案件是例外的,而条条大路通罗马,民事诉讼途径也是不错的选择。

七、民事诉讼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不同地区判决口径不同,有地区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判令总包代付后向工头追偿或向劳务分包单位追偿。也有地区认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只判决由包工头承担支付责任。建议民事诉讼时将包工头、分包单位与总包都列为被告。

八、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索要自己的劳动所得是正当行为,不要有什么心理负担,但手段一定要合法。堵桥堵路、围堵办公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被法律所禁止。以讨薪之名配合包工头或劳务单位索要工程款亦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而虚假诉讼、破坏单位正常生产秩序更是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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