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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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经2019年6月1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

 

 

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改革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养老保障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明电〔2019〕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为高龄参保群众发放高龄补贴,为长期缴费参保群众发放缴费年限养老金。

1.落实市县级基础养老金。在国家和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上,结合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涨幅、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各县(区)要对60-64周岁参保城乡居民落实不低于5//月的县级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落实不低于10//月的县级基础养老金其中白银区、平川区的县级基础养老金费用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会宁、靖远、景泰三县的县级基础养老金费用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以上标准201971日起执行。市县两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提高市县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加大对县级基础养老金的投入,基础养老金增长后不得降低标准。

2.落实高龄补贴。高龄补贴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之一,凡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均可享受对应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补贴,两者不冲销、不抵扣。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中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5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对65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适度补贴,所需资金由级财政承担。

3.落实缴费年限养老金。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加发县级缴费年限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缴费年限养老金确定后不得降低标准。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落实国家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各县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之前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基础养老金提标方案,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其中白银区平川区要同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原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2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从2020年起,将全市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今后将视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对选择400元及以下、500元至2000元、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分别给予30元、60元、90元的省级财政补贴。对选择400元及以下、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分别给予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的县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县(区)要加大县级缴费补贴力度,县级缴费补贴增长后不得降低标准。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应保尽保,切实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五)落实困难群众各项参保帮扶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县区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代缴全部最低档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计划生育“两证户”代缴部分最低档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随意降低代缴标准。

(六)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按基金预算支出数留足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村干部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后,在当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人缴费收入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各级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利息收入)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推动基金省级统筹运营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不按时上解基金,影响结余基金投资运营,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收益受损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晰工作职责,协作配合,紧密衔接,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发放、个人权益记录、缴费补贴资金的认定与申拨、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和补贴资金相关预算编制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二)加大督查力度。市人社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指导各地解决、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三)深化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强化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主动探索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切实把政策原原本本向群众讲清楚,调动他们参保续保、多缴费、长缴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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