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292N/2025-171553 生成日期: 2025-12-11
文       号: 关键字: 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缴费
所属机构: 市人社局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12月11日】社保小知识 每日一问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12-1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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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答: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建立职业年金也是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原退休制度相比有何变化?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变最大的是不再实行原退休金制度,即单位和个人不缴费,退休金由财政供款或单位自有资金担负的制度,而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共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制度模式,即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且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单位按总工资额的16%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8%缴费。在待遇计发上,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办法,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2)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定为参保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缴费,全部纳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3)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采取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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