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620400076778337D/2023-00003 | 生成日期: | 2023-01-30 |
文 号: | 关键字: | 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 | |
所属机构: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发布机构: |
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投标、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出台 | |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3-01-3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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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重要条款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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