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970-172681 | 生成日期: | 2016-08-06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发布时间:2016-08-0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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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甘发改服务[2014] 171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 65号)规定,在成本监审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执行情况,经研究,整合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集中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矿业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转让)提供进场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二)各类建设工程(不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进场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三)基本药物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场交易时,标书费为1 0 0元/份,信息服务费为每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1 0 0元/年。 (四)铁路建设工程进场交易时,交易服务费按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铁道部《若于印发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3号)执行。 二、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各类交易活动,没有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可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开标厅收费标准 开标厅面积50平米以下:800元/次; 开标厅面积50至100平米:1200元/次; 开标厅面积100平米以上:1400元/次。 (二)评标室收费标准 10人及以上评标室:500元/次, 10人以下评标室:350元/次。 (三)询标室收费标准:100元/次。 (四)对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整体中标金额小于5 0万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三、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开展的各类交易活动中需要制作标书的,可收取标书成本费,标准为每份200元。 四、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服务收费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委托符合国家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规范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收取。收费标准为:电子印章费100元/个;数字证书开户费100元/户,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200元/户;存储介质( UKEY)收费150元/个(无限期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200元/标段,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投标人分别支付。 五、对扶贫惠农、灾后重建和省代建办代建的项目等,可减免由招标单位承担的50%服务费。 六、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按规定提供进场交易的各类服务,制定相应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不得收取除本通知规定之外的费用。 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用于弥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营费用的经费不足。 八、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服务收费标准。 九、本批复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前2个月,请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收入支出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届时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重新研究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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