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8 19:22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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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白银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和白银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1〕300号)有效期已到。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3〕5号)和《白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3〕512号)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评估研究,决定延续执行该文件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范围

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普通住宅、别墅等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规范收费标准

白银城区按照《白银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执行,其他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服务严格执行星级服务收费标准,未评定星级的按一星级服务基准价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按照产权面积计收。物业服务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人信息、服务的事项、服务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和“12315”举报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监督,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超出约定范围和未予公示的费用。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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