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治观念,实现全市毒品原植物“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是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是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是抗拒铲除的。
对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是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是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四、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经过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基层党委政府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加强禁毒政策法规宣传,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踏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铲除,并依法协助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举报联系电话:110或0943-8310212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