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兽药经营监管,规范兽药使用行为,保障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提升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经营、安全使用兽药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兽药
严格审查所购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合法资质,及时收集保管相关资质材料;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进货原始凭证;对上门推销兽药的,审查相关确认材料,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
二、规范经营兽药
1.兽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兽药二维码追溯等制度,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3.不得销售假劣兽药,不唆使、不误导、不帮助他人使用、购买非兽药产品或实为兽药产品标为非药品进入养殖环节使用,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无追溯二维码或禁(停)用兽药产品。
4.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兽药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三、规范使用兽药
1.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防止“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开具的处方笺购买和使用。
2.使用兽药要及时做好诊疗记录,诊疗记录包括发病动物的症状、病因、发病时间、发病数、诊断等。
3.认真做好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兽药通用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群体用药(或个体用药)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总量、休药期、停药日期、执行人等。
4.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采购使用非法企业产品和假劣兽药、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兽药产品、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等)、无兽药追溯码或追溯码信息不完整的产品。
6.严禁使用禁停用兽药或其他化合物,不将原料药直接饲喂畜禽,不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
7.发现假、劣兽药以及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向兽药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