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幼童饭店玩耍竟被刮伤面部 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14 15:50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现在父母带着孩子去餐厅就餐已经很平常了

然而

如果年幼孩童在餐厅内玩耍受伤

究竟谁来负责呢?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回顾

胡某某携带其4岁儿子胡某在某饭店内庆祝生日,胡某在与小伙伴玩耍时,不慎被饭店一过道中央承重柱旁存放备用碗筷的木桌左侧的金属粘钩刮伤嘴唇。虽然饭店内墙、玻璃均贴有提醒标识,但涉案金属粘钩旁未设置任何标识提醒。胡某某随即将胡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上唇撕裂伤及口腔黏膜撕裂伤并唇系带断裂,需要面部外伤清创整形缝合+任意皮瓣形成术进行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

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虽未构成伤残,但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全休30天,上唇部疤痕形成,建议整容及整形。另查明,饭店已购买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双方就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饭店摆放碗筷的木桌位于饭店过道,而木桌左侧粘贴具有尖角的金属挂钩,未设置任何标识提醒,客人经过时易被刮到,存在安全隐患,成为危险来源,饭店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尽到提醒、警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事发时胡某年仅四岁,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存在一定受伤风险,胡某的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看管义务,存在监护疏漏,依法应当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鉴于饭店已投保,故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胡某虽未因此次事故导致伤残,但正处年幼,且受伤部位在面部,显露在外且经治疗后疤痕明显,日后还需要再次进行整容整形修复,在整形修复前难免对原告成长过程中身体及心理造成伤害,故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饭店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1千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

未成年人侵权问题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社会和家庭应当齐发力。餐饮店作为经营者应消除店内安全隐患,确保店内环境安全性,在危险处、显眼处均应张贴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到店的消费者。成年人也务必履行好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范和制止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