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现已成年。
2023年1月,吴某将黄某诉至天门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黄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吴某于2019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吴某,保险期限为5年,投保金额30万元。
法院审理: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案涉保单的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一份,该保险虽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吴某,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依法判决该份保单权益归吴某享有,由吴某给付黄某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50%的补偿款。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离婚时,哪些保险可以被分割?
保险种类繁多且情况复杂,分为财产型和人身型保险。
离婚诉讼中,法官通常会结合保险类型(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保费来源、保单架构、购买时间等要素来衡量保险是否可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保险,不管是为自己购买的,还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险,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此外,婚前购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这期间所缴的保费,以及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婚后的收益部分,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型保险,保险尚处于有效期且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那么关于婚后购买的保险,在实践中具体是如何分割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