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12时,达日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接辖区牧民周某口头报警称:2023年5月30日19时许,周某在家门口被人打了,导致头部受伤,请求出警。
【调查与处理】
2023年5月30日19时许,周某在自家院子时,更某和才某到周某家,双方人员因以往婚姻纠纷发生打架,期间更某和才某对周某进行殴打,更某右手拿着石头,左手撕住周某的头发,朝周某的头部砸了两三下,导致周某的头部受伤。才某也手持石头朝周毛的头部和左侧肩部共砸了两下,导致周某头部缝11针、左侧肩部和背部青肿。两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果洛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周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评定为轻微伤。
更某、才某结伙故意伤害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更某、才某十三日行政拘留并处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更某、才某结伙故意伤害周某,符合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
【典型意义】
暴力从来都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带来更大的问题,冲动只会带来一时的痛快,但是结果需要付出沉重代价。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人与人之间相处,摩擦、碰撞在所难免,但是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出手伤人,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任何触犯法律的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