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近八旬的李老太一生含辛茹苦养育了2儿4女共6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各自过起了自己的生活。老伴去世后,李老太一直独居,后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只有部分子女照料护理,其他子女拒绝赡养,久而久之,兄弟姐妹之间也生出嫌隙,家庭矛盾升级,闹得不可开交。李老太迫不得已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调解过程】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赡养纠纷涉及人伦亲情,简单的一判了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关键在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故决定着重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征求了李老太的意见,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把不愿尽赡养义务的子女逐个请到调解室,分别对其进行思想疏导,让其倾诉各自的想法和对赡养老人的打算。随后,从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百善孝为先”为切入点,教育他们,父母养育了子女,是子女最大的恩人,孝敬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不容怠慢和推脱,增强了子女对赡养父母的责任认知。其次,讲解法律规定,子女应自觉履行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辅以相关案例,告知其拒绝赡养父母的法律后果。最后,在家风传承上,提醒涉案子女现已成父母辈,理应在孝敬、赡养父母上率先垂范,为子女作出榜样,以树立良好家风。
【调解结果】
通过法官苦口婆心的明法析理,不愿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深切意识到“千里烧香拜佛堂,不如在家敬爹娘”,对以往的不当做法进行了反省,兄弟姐妹彼此解开了心结,并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同时还对李老太的医疗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至此,这场亲情风波得以顺利化解。
结案后,法官回访了李老太,她反映子女们均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对其轮流进行赡养,还及时给付医药费,隔三差五探望其,李老太对法院帮助其修复受损家庭关系,实现家庭和睦,表示衷心感谢。
【法官寄语】
现实中,多子女的家庭经常会因为赡养老人而发生纠纷,有的只愿意出钱而不愿亲自照料父母,有的只愿意负担自己应该赡养的那部分责任,有的忽视、冷落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与情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子女不但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希望大家都能传承孝老敬老的美德,这既是每个老人安享晚年的心愿,也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