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法院受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王某育有一儿一女,其在生前通过公证处对所书遗嘱进行了公证,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处平房由王某甲继承,公证处工作人员通过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认真审查了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在确认遗嘱有效后,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王某去世后,遗嘱继承开始发生效力。案涉被继承房屋在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求全部被继承人签字确认,王某甲遂要求其兄弟王某乙依照遗嘱内容配合其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遭到王某乙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甲将王某乙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乙以自己也对父亲尽到了抚养义务提出抗辩,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并且对遗嘱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被继承人生前书写样本供对比,也不申请对遗嘱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经过庭审,法官仔细核查了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遂最终认定本案中的公证遗嘱具备合法有效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存在真实有效的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即遗嘱继承,就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合法有效的遗嘱相较于法定继承来说更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是遗嘱人本人对遗产分配原则以及分配方式的意愿的体现。
【法官提醒】
公民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可以充分体现公民的意思自治,因而在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前提下,遗嘱继承的效力一般优先于法定继承。
与此同时也在此提醒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方才发生法律效力。而各法定继承人需谨记,可以分割的是身外之财,割不断的是人之情感,切莫让身外之财割裂了情感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