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在超市购物滑倒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5-02-20 09: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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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逛超市进行购物,却因地面有积水不慎滑倒受伤致骨折,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原告在某超市购物,因超市蔬菜售卖区地面有积水,地面湿滑,原告行走至该区域时摔倒受伤。原告因本次事故先后到三家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过错。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某超市购物过程中,因地面有积水致原告滑倒受伤,某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在超市购物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原告摔倒受伤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某超市承担 80%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 20%责任。因被告某超市在被告某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该保险为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某超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公司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某超市承担。

经审查,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 4万余 元,被告某超市应承担 80%,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500 元,被告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 3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某超市承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也具有限定性条件,即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因此,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代表一旦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遭到损害就一定由其经营者、管理者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作为被侵权人同样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除此之外,公众责任险是什么?其是指机构或个人(致害人)因自身过错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超市投保公众责任险,故由被告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 ,不足部分由被告某超市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超市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场所内的环境安全,避免消费者因设施缺陷、地面湿滑、商品摆放不当等原因摔倒受伤。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小心谨慎,避免事故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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