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以诚信为基本原则,但是在保险理赔领域,有一些不法分子出于投机、侥幸心态,编造虚假事实试图骗保骗赔,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情简介】
2022年,谢某驾车追尾汪某驾驶的车辆,因谢某未购买车辆第三方责任险,二人约定私下处理,后谢某认为修车费用过高,遂打算骗保支付维修金。2023年,谢某为其车辆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后谢某与陈某共谋,由陈某驾驶汪某名下汽车,谢某驾驶其本人汽车故意追尾,当场报警处理,谢某就本次虚假事故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理赔。该公司支付保险赔款7万余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陈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数额较大,均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证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证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购买包含第三方责任险的商业保险,再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付金。此种自导自演的保险诈骗行为损害了众多善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阻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形成稳定的金融秩序。投保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既是诚信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保险欺诈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