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局印发《甘肃省“陇原记忆”征藏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15 17:21

来源:市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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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文物局印发了《甘肃省“陇原记忆”征藏工程实施方案》。

《方案》对征藏标准、征藏范围、物证分类、征藏方式、藏品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注重征藏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历史、生产生活、民俗风情、现当代艺术、脱贫攻坚、抗疫救灾等方面的印记物证,计划在10年内征集展现陇原人民生活履迹、具有浓重陇原文化印记、体现陇原大地发展建设历程的“陇原记忆”物证藏品50万件。《方案》要求各级各类博物馆要深入挖掘、整理、提炼“陇原记忆”文化内涵,通过举办“陇原记忆”征藏工程成果展、留住乡愁记忆等专题性展览,全方位展示征藏成果,让藏品说话,讲好“陇原记忆”故事。《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积极筹措资金、广泛宣传动员、加大督导检查五个方面夯实工作保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方案》的公布实施对于我省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促进各级各类博物馆加强流散藏品征集,丰富完善藏品体系,有序推进集中展示和活化利用,着力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努力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主体多元、特色鲜明、体制完善、功能完备的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新格局,让陇原文物在新时代焕发新光彩。

全文如下:

甘肃省“陇原记忆”征藏工程实施方案

甘肃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资源宝库,文化资源绵延不绝。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代代陇原儿女奋发进取,在这片热土上谱写了光辉灿烂的历史篇章,留下了独具特色的甘肃记忆。为了树立专业化收藏理念,“为明天收藏今天”,丰富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馆藏资源,充分发挥博物馆服务中心工作、凝固家国记忆、留住乡愁的积极作用,全面展示陇原大地经济社会发展变迁印迹,留住甘肃记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宣传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开展“陇原记忆”征藏工程,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守正创新,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主动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中贡献力量。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力争在10年时间里,征集展现陇原人民生活履迹、具有浓重陇原文化印记、体现陇原大地发展建设历程的“陇原记忆”物证藏品50万件。建立健全完备的藏品档案体系,强化科学规范管理,有序推进集中展示和活化利用,着力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努力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主体多元、特色鲜明、体制完善、功能完备的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陇原记忆”征藏工程,以各时期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我省社会变迁、时代进步等方面具有较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典型代表性的实物资料为主要内容,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相关藏品征集,注重征藏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历史、生产生活、民俗风情、现当代艺术、脱贫攻坚、抗疫救灾等方面的印记物证。

(一)征藏标准

1.反映全省各地区社会变迁、时代进步,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2.见证历史时刻,具有直接见证意义或重要佐证意义。

3.因社会发展变迁濒临消失,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4.流传有序,物主明确。

(二)征藏范围

1.反映各时期工业、农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各行业发展的代表性物证。

2.反映各时期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发展的代表性物证和生育、婚姻、丧葬、礼仪、节庆、时令等相关的风俗类物证。

3.有关社会发展变迁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有关的物证。

4.反映各时期抗击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证。

5.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三)物证分类

共分为文献档案类、影音资料类、文化艺术作品类、契约文书类、证章牌匾类、票证类、生活用品用具类、生产设备和产品类、乡规民约类、度量衡类、建筑构件类、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相关物品类、抗击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类、其他类等15类(详见附件)。

(四)征藏方式

1.“陇原记忆”征藏活动按照《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的通知》(文物博发〔2021〕21号)规定执行。

2.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将合法拥有的相关藏品,本着“自愿性、公益性、无偿性”的原则捐赠给博物馆。

3.对于有明确指向性、附带条件性等的捐赠,接受捐赠的博物馆应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进行公证的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4.博物馆应为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或颁发捐赠证书。

(五)藏品管理

1.入馆登记。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各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甘文局办发〔2014〕36号)和《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0017—2013)的规定,建立“甘肃省‘陇原记忆’征藏工程藏品总登记账”和“甘肃省‘陇原记忆’征藏工程藏品分类账”,对入馆藏品进行规范编号、登记、妥善保存。

2.建账建档。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藏品,应由接受捐赠博物馆的主管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进行鉴定,三级及以上文物由甘肃省文物局组织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经鉴定、确认为文物的,应登录入博物馆藏品总登记帐和分类账,建立藏品档案和编目卡,同时依法备案。

3.数字采集。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开展藏品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对重要藏品进行二、三维数据采集,实现数字化存储、查询、利用。

4.展示利用。各级各类博物馆要深入挖掘、整理、提炼“陇原记忆”文化内涵,适时举办“陇原记忆”征藏工程成果展、留住乡愁记忆等专题性展览,全方位展示征藏成果,充分发挥藏品的教育功能,让藏品说话,讲好“陇原记忆”故事。

5.各地要结合“陇原记忆”征藏工作,大力推进“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特别是在一些条件成熟的村镇社区,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乡村记忆”博物馆,大力发掘乡村文化内涵,延续具有“陇原记忆”的历史文脉,激发广大群众爱党、爱国、爱家乡的美好情感,助力乡村振兴。

三、工作实施

1.准备阶段(2023年3月底前)

各市(州)文物(文旅)局、省直有关文博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靠实责任,全面部署指导征集工作。

2.征集阶段(2023年4月至2032年12月)

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要根据征藏标准、范围和相关要求,自行开展征藏工作。对符合征藏要求的,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收藏、妥善保存。

3.评估总结阶段(2028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估,2033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评估并进行全面总结)

各级文物(文旅)局要及时指导辖区内博物馆开展征藏工作,每年对征藏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调整方向。省文物局将根据各地征藏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指导。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留住乡愁记忆,是延续历史文脉的基础,各地各单位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认真安排部署,将“陇原记忆”征藏工程列入重点工作,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2.强化部门协作。各市(州)文物(文旅)局要主动与发改、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民族宗教、卫生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筹措资金。各地要按照《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精神,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征藏资金;鼓励博物馆申请设立基金会或与相关基金会合作,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向社会募集征藏资金,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支持“陇原记忆”征藏工程。

4.广泛宣传动员。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新闻媒介,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征集公告、征藏标准、征藏范围等信息,动员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征集行动,人民群众主动捐献,形成社会关注、群众参与、部门支持的良好氛围。

5.加大督导检查。各地要健全完善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对本地“陇原记忆”征藏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促、总结,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征藏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甘肃省“陇原记忆”征藏工程物证分类标准

一、文献档案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史志方志、政策法规、报告总结、书函、宣传品、书籍等文献档案。包括各历史时期的碑铭、方志、拓片、报刊、图书、明信片、邮票、告示、古籍、电报、布告、地图、舆图、印玺、试卷、墨宝、手稿、日记及各类公文、信函、题词、图纸、传单、标语、漫画、杂志等,尤其是与重大事件、重要会议等相关的物证。

二、影音资料类

反映各时期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有关的各种录像和照片资料。包括各类照片(含负片、反转片)、底片、图片、唱片、录像资料、录音资料、纪录片、影视资料及老照片、重要时刻留影、有一定史料价值学生、战友、同事、各类团队组织、重大活动会议留影等。

三、文化艺术作品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文化艺术、文体娱乐等有关的创作成果、工艺品、文体娱乐用具。包括各种散文、诗歌、小说、戏剧等文学作品;书法、绘画、织染、刺绣、剪纸、雕塑、雕刻、版画等艺术作品;年画、书画、春联、剪纸、风筝、皮影、雕刻、漆器、壁画、刺绣、面塑、泥塑、皮影、香包等民间手工艺品;文房用具、乐器、戏装、脸谱、乐谱、道具以及各类棋牌和玩具等文体娱乐用品。

四、契约文书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有关的契约文书等。如老账本、地契、房契、协议、合同、土地证、房产证等。

五、证章牌匾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变迁有关的证书、徽章、印信匾额等。包括各类奖章、徽章、奖状、喜报、奖杯、锦旗、荣誉证书、纪念章、证件、证书、代表证、牌匾、门牌、路牌以及其他标识物等;老字号、行业进步的各种标志、各种第一的证书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政党、群众团体等使用过的关防、公章、印信等。

六、票证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变迁有关的证书、徽章、印信匾额等原始票据和凭证。包括各种邮品、火花、印花、税票、门票、车船票、机票、汇款单、工资条、债券、发票、储蓄存单、存折、支票、彩票、奖券、侨汇券、代用券、物资供应券、折扣券、人民币兑换券、股票代码卡、股票认购证、股票抽签表、股票、粮票、布票、肉票、糖票、煤票、煤油票等。

七、生活用品用具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变迁有关的家庭日常生活用具。包括传统服装、民族服装、老旗袍、中山装、戏服、军装、鞋帽、工装、刺绣品等服装服饰;桌椅板凳、沙发、床、各种材质的其它家具用品;留声机、打字机、电报机、收音机、老式电话、BB 机、大哥大、洗衣机等电子生产生活用品;轿子、马车、自行车、摩托车、儿童手推车、各类劳动用车等交通工具;锅、碗、瓢、盆等厨具、餐具等;各种婚丧嫁娶祭用品等。

八、生产设备和产品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变迁有关的各行业生产及设备装备工具。包括农林牧副渔种植生产工具;手工业、工业、商业等各行业设备装备及其产品;老机床、医疗器械、雕版、缝纫机、爆米花机、算盘、竹编、木秤、木锨等城乡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等。

九、乡规民约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有关的乡规民约,如家谱、族谱、家规、家训、族规、村规等。

十、度量衡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有关,用于计量物体长短、容积和轻重的器具。如尺子、秤、量、斗、升、戥子、步规、秤砣、法码等。

十一、建筑构件类

反映各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有关的城乡建筑物证。如:传统建筑、重要工程、名胜古迹的建筑构件、老图纸、老照片;老条石、老青砖、门槛石、门鼓石(抱鼓石)、车辙石、石砖、石磨、石制品、古建筑老构件等古城、古街、古民居相关物品。

十二、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相关物品类

包括反映国家领导人视察甘肃时使用过的物品,以及为此制作的宣传品、纪念品等;重要烈士及英雄模范人物的有关物品;重大事件见证物;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关键人物的相关物品;各行各业有突出贡献及有重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人物(包括友好人士、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的相关物品等。

十三、抗击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资料类

如社会各界参与抗击地震、疫情等一线请战书、火线入党申请书及工作时的摄影、摄像资料等;复工复产的相关物件以及摄影、摄像资料等;支援、帮扶抗击地震、疫情的相关物件、物件外包装、票证资料、发货单以及摄影、摄像资料等;抗击地震、疫情期间社区、小区进出证、工作证、登记表、测温仪、袖章、消毒用品、宣传横幅、张贴的各类公告、防疫管控工作笔记等;反映在抗击地震、疫情等过程中的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的摄影作品、视频、媒体报道等;为表现抗击地震、疫情所创作的绘画、书法、歌曲等文学艺术作品的原件原稿作品等具有独特价值以及重大意义的各类见证物。

十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类

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传统体育和游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记述;进行非遗活动的文化场所与空间;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此部分资源可以照片、磁带、光盘、优盘、移动硬盘等为载体的影像、音视频等。

十五、其他类

其他能够反映甘肃改革开放历程、历史沿革、人文历史的实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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