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2024年春节安全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二、会宁县城区内不设置临时零售网点(必须在南关什字以南、砚台路以北、北关广场以西,盘旋路以东范围经营。)严禁在各广场、超市商场门前、年货市场、百货商店等重点区域摆摊设点、临街兜售、夹带销售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或将房屋(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四、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必须实行专店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
五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以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到不具备资质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六、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在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购买,严禁到无证摊点、流动兜售的商贩处购买。
七、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发现有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要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八、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成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宁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943-322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