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9 09:36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7日管委会五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无停缴、欠缴、缴存不规范等情形;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有符合规定的购房首期付款凭证;

(六)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以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八)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因骗提公积金等原因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资料:

(一)身份证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件。

(二)户籍资料。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簿。

    (三)购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和增值税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当前贷款余额表。

(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配偶工资证明(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工资证明)。

(五)担保资料。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所购住房为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与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以现房抵押的,提供抵押房屋权属证明、抵押人身份证;公积金保证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

(六)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

(七)贷款收款人银行账户资料。

(八)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九)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十)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

第八条  保证人保证贷款。即以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为保证,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一)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

(二)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偿还的,中心将从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照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除;

(三)其他担保责任以借款保证合同为准。

第九条  房产抵押担保贷款。借款申请人以所购住房抵押取得规定量的贷款。

(一)以现房抵押的,新建商品房抵押,贷款额抵押值为房价的80%;二手房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值的70%;

(二)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与中心签订楼盘按揭抵押贷款合作协议,办理预抵押手续,售房单位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具备抵押条件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房产抵押应向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最高

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白银实际调整确定并予以公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定: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

(二)根据还款能力确定: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

(三)根据所购房屋价格确定:贷款额最高为房价的80%;

(四)根据抵押物价值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五)根据以上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最长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由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如实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借款资料应由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法定委

托代理人提交中心。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中心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借款申

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

贷款受理后,中心受理人员在纸质资料签署意见,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受理,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审查人员。贷款不予受理的,将贷款资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的要求。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中心审查人员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意见及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贷款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查意见。

通过审查的贷款申请,审查人在纸质资料签署意见,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审查,将贷款资料整理后提交贷款批准人员。审查未通过的,审查人将贷款资料退回受理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对审查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贷款申请审查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并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审批。

对于批准的贷款申请,批准人员将资料整理转交贷款签

约人员。对未通过贷款批准的申请,告知未通过批准原因及补正方式,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签约。签约人员对已完成的贷款手续进

行复核,根据贷款批准结果制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核实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完成签约。

第二十条  贷款担保的落实。担保落实人员按照本办法

第三章要求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中心贷款发放人员在核实确认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贷款发放成功后,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及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交付各方当事人,并将贷款受理、审查、批准、发放等资料、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单据、担保落实文件等,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

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贷款全部还清后,中心开具贷款结清证明,解冻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抵押贷款的,中心将解除抵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三条  贷后变更。在贷款期限内,因提前还款、保证人需提取住房公积金、变更还款账户等原因,借款人可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

第二十四条  贷款征信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催收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

进行贷后检查与风险检测,监控还款情况。按照中心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新闻媒体公告或司法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进行催收。中心建立逾期贷款催收档案,催收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根据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将贷

款业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导致贷款发生风险,中心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核实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的;

(二)未落实贷款担保情况的;

(三)未核实贷款购房资料的;

(四)借款尚未还清,批准借款人、保证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有下列情形,导致贷款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由受委托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签订合同时未核实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身份

及担保公司保证情况的;

(二)未核实抵押手续、抵押凭证的;

(三)未妥善保管抵押手续、抵押凭证的;

(四)受委托银行未履行催收贷款本息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借款人工作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协议书、首期付款凭证的,一经发现,中心有权中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本息,并将其相关信息记入白银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32号)同时废止。

 

贷款管理办法解读.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