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20414003-2019-001 | 生成日期: | 2019-02-01 |
文 号: | 关键字: | 不当,得利,张某,银行,中 | |
所属机构: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从一起案件谈公积金业务中的不当得利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9-02-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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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张某贷款购买一套房屋,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方式组合。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其商业贷款部分30万元重复发放一次,使其银行卡上多出了30万元。之后,银行在核账时发现此情况,向其追讨,当时张某也 表示要归还,但提出要银行宽限几日,可过后不久,银行多次电话和短信通知还款,张某均无回复,玩起了失踪。2010年3月,张某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3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也多次告知张某,不当得利行为是违法的,可是均无效果,之后,依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了张某银行存款,并向其发送了开庭公告。5月,久不露面的张某终于来到了法 院,归还了多得的银行贷款30万元及利息。 【说法】 本案系一起不当得利民事纠纷。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本案法院判决被告 时某返还不当所得的30万元的依据在于: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本案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 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条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有4个要件: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本案中,由于银行营业员的失误,张某获得了30万元的财产利益。其二,一方受到损失。本案中,银行受 到经济损失。其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银行与张某之间基于多付30万元这一事实,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故产生因果关系。其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 所以构成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本案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而产生债权债务关 系,张某获得30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故应予以返还。 在实务中我们除了考虑用不当得利的构成来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为不当得利之外,还要考虑不当得利在产生的事实上和原因上的划分:即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较为 典型的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一方的受益是受损另一方的直接给予。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即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比如:1.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主要是通过侵害他人 利益而获益,如占有消费他人财物,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等等;2.支出费用偿还不当得利,主要是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常见的有受损一方误将他人之物认 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3.求偿不当得利等。主要是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从而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受益人从而获益。 而从住房公积金实践层面看,住房公积金业务极有可能涉及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我们既然负责公积金的管理与运营,就必须依法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积金业 务中“不当得利”行为,坚决使用法律的武器,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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