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上机动车 “谁弱谁有理”还是“谁错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1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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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增加,许多电动车驾驶人员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常有逆行、闯红灯、混行至机动车道的行为,这些驾驶陋习不仅不文明,而且非常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电动车驾驶人总以弱势群体自居拒绝赔偿。

近日,景泰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电动车闯红灯,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纠纷起因

2022年11月30日,马某正常驾驶小轿车要通过景泰县城一十字路口时(当时交通信号灯显示绿灯),王某驾驶一电动三轮车从右侧道路闯红灯过来,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王某受轻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未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维修,产生维修费3650元,保险公司理赔2000元,马某自行支付1650元,保险公司理赔了电动车驾驶员王某的检查费。事后,马某向王某主张维修费,王某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而且其身心都受到了伤害,没让马某赔偿就已经不错了,不可能向马某赔偿维修费。双方协商未果,马某遂诉至景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王某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未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因车辆受损产生的维修费,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不足部分,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予以分担,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最终,经办案法官多次调解,被告王某向原告马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1155元。

本案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某)抗辩“事故认定书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划分责任的依据,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不能让电动车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合法合理,被告未提供其他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案涉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该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做遵法守法的公民,坚决避免发生类似事件。作为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通行,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均应依规守矩,摈弃“谁弱谁有理”的思想,要牢固树立“违法者担责”的意识,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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