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法院:提供转账凭证≠借贷关系成立

发布时间:2024-12-25 14:56

来源:白银融媒

浏览次数:

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之间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这就导致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支付手段常态化的当下,留下转账凭证较为容易,证明借贷合意却很难。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8日,原告曾某某因银行账户被冻结,借用其儿子朋友刘某的甘肃银行账户(卡),向被告张某某转账135000元,备注为借款。后原告曾某某起诉至景泰县法院,认为涉案款项系借款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方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原告曾某某仅依转账凭证及附言为“借款”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理由明显不足。分析如下:其一、曾某某、张某某并非亲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在转账之前,双方曾多次通过微信沟通,仅反映催要款项、金额等内容,并未提及该款项系借款还是还款的情况。既然承诺支付该款项,原告曾某某能在转款附言中载明系借款,为什么却在微信聊天中只字未提?此现象明显不符合常理。其二,被告张某某在举证时,对该款项系借款未予认可,称35000元系车辆租赁费,另外100000元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曾某某对车辆租赁的事实也予以认可,视为张某某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借款金额存疑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仍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的流向,不足以证明款项系借款的性质,现原告除转账凭证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以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法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1.转账是目前公民之间资金往来的主要方式,其可能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一方支付的货款;可能是基于先前债务问题,付款方履行的还款义务;也可能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义务方支付的赔偿款;还有可能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的花费等,但并不必然是借贷关系。

2.在无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法院须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钱款交付时的情境、双方叙述的合理性、证据的证明力等。

3.民事主体在进行资金往来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好原始的交易记录、借据、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证据,确保发生纠纷时能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