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甩出车外,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要求保险赔偿?

发布时间:2025-05-09 16:44

来源:白银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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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理赔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往往直接关系到保险赔偿的适用。近日,靖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员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外不幸身亡,其家属主张驾驶员应视为"第三者"要求保险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7日,石某某驾驶武某某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道路护栏驶出路外,致石某某甩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事故发生后,石某某的家属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石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与石某某家属协商一致,已将车上人员座位险的保险金额予以赔付。其公司认为石某某系该事故车辆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赔偿范围。即便是车辆的驾驶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也不应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对象,所以其公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作为投保人武某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及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自身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这种因果关系不因其被甩出车外而改变。虽然原告主张石某某被甩出车外后应视为"第三者",但法院认定驾驶员身份具有特殊性,其作为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和驾驶风险的引发人,不能因物理位置变化而转化为"第三者"。由于石某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允许其向自己请求赔偿,将违背侵权法基本原理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前提,故对原告诉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仅赔偿“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人员(如驾驶员、乘客)。判断是否为“第三者”的关键是事故发生时伤亡者的具体位置。本案中,石某某作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仍在车内,未转化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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