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方便同学”,实则是侵害版权!近日,白银中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因在二手平台转卖盗版复习资料引发的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王某从拼多多平台购买《高考数学题型与技巧》《高考数学刷题书(基础版)》两套书籍,支出费用共计29.74元(免运费)。高考结束后,王某在其闲鱼平台店铺出售上述复习资料。张某某(著作权人)分别于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1月13日从王某闲鱼平台店铺下单购买《高考数学题型与技巧》及《高考数学刷题书(基础版)》,实付款22元、15元,后张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资料为盗版出版物,不适用正版二手交易的“发行权用尽”规则。王某在网络平台销售侵权复制品,已构成侵害作品发行权,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类型、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主观故意程度、被控侵权书籍的销售情况等因素,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300元。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准确厘清争议焦点,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耐心释法明理、细致沟通协调,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的错误,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销售、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复习资料、课件、教材等作品,均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即使是在二手交易平台转卖,也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广大学生群体要切实增强版权保护意识,认清盗版资料背后的法律风险,不要因贪图小利、心存侥幸而触碰法律红线。尊重创作、拒绝盗版,既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保护,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守护。遇到类似纠纷时,应理性对待、积极沟通,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