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02/2017-00139 生成日期: 2017-03-26
文       号: 关键字: 新兴产业,办法
所属机构: 市发改委 发布机构: 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认定和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03-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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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的认定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切实发挥骨干企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按照“产业先进、行业领先、竞争优势明显”的要求,筛选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关联度大、创新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骨干企业,发挥骨干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上下游紧密配套的中小企业,形成骨干企业引领、产业配套关联的企业集群。

  第三条 在骨干企业培育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突出企业自主发展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认定培育与动态管理相结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创新资源向骨干企业集聚,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章 骨干企业认定

  第四条 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甘肃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且企业纳税信用评价连续两年在B级以上,守法经营,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企业从事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及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三)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原则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和上缴税金呈现良好增长态势,具有较好的就业吸纳能力。

  (四)企业产品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发展潜力和带动作用,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相关领域企业共同发展。

  (五)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平台,有较为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整体技术研发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

  第五条 骨干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办公室”)通知要求,由企业自报或部门、地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

  第六条 骨干企业认定采用专家评审、数据指标核查、企业比选、现场核查、专题会议讨论、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由协调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协调会议办公室组织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初选名单。

  (二)由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初选企业的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纳税信用等级等方面数据进行核查,由省环保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环保违法和守法经营进行核查,提出核查结论。

  (三)根据数据指标核查结论,协调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专家评审备选名单。

  (四)协调会议办公室组织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采取部门和专家联合实地调研的方式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五)协调会议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备选名单,经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以下简称“部门协调会议”)审议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网上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协调会议办公室正式发布骨干企业名单。

  第三章 骨干企业考核评价

  第七条 为加强对骨干企业的动态管理,原则上协调会议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骨干企业考核评价工作,部门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骨干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八条 骨干企业考核评价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的原则,考核评价由第三方机构依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要求,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调研、专家评议等方式,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九条 骨干企业考核评价主要围绕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研发投入、新增就业、完成投资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开展。

  第十条 骨干企业考核评价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每年1月底前,由骨干企业对上年度的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示范带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向协调会议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

  (二)由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骨干企业书面报告中的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研发投入等方面的数据进行核查,提出核查结论。若骨干企业在书面总结报告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骨干企业资格。

  (三)协调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骨干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提出评价结论和综合评分。

  (四)协调会议办公室根据部门核查结论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部门协调会议审议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保留骨干企业资格,并对考核评价良好的骨干企业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研发投入不足、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等原因,导致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连续两年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不具备示范带动作用的不合格企业,退出骨干企业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骨干企业认定和动态培育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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