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07/2019-03656 | 生成日期: | 2019-12-12 |
文 号: | 关键字: | 居住证,申领,服务,规定,居住地 | |
所属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公安局 |
主要领导解读《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12-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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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贯彻执行,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唐生就《条例》出台的意义、主要功能进行解读。 一、《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办法》明确规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奠定了制度框架。所以,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甘肃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居住证》的作用或者说主要功能是什么? 甘肃省居住证是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居住地的证明和享受本地区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地区社会事务的凭证,也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件。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三、公民或流动人口如何申领居住证? 《办法》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请办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人单位等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四、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关于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办法》规定,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法》也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五、申领居住证需要费用吗? 《办法》规定,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多长时间能领到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符合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怎么办? 《办法》规定,对于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篡改居住证信息都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领居住证后落户条件是什么?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2016年3月9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新标准,其中规定对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的,可在建制镇、小城市、中等城市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九、申请材料不全怎么办?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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