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2024-00002 生成日期: 2024-03-14
文       号: 关键字: 停车,价格,修订,部门,设施
所属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3-1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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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1〕1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到期后,为尽快出台合理合法、务实管用的《管理办法》,2022年我们先后两次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发送征求意见函,并在发改委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向社会各界发出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公告,召开座谈会议,充分征集各部门各方面书面意见建议60多条。12月21日,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后,对照通知要求,我们再次面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等部门进行了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修订完善,最终确定《管理办法》修订内容18处,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为七章三十三条内容,具体汇报如下:

(一)将原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2〕473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省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12月21日下发)(以下简称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二)将原第三条第一款“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的定价权限负责制定白银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修订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法定定价权限负责制定白银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级(含平川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三)将原第五条第一项“2.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修订为:“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将“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修订为:“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四)将原第五条第三项“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修订为:“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将其中“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修订为:“1.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2.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3.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五)将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修订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不得强行‘只售不租’。”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六)将原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修订为:“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车位,按照政策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有合同或协议单独约定停车服务费的,遵照合同约定执行。”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七)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内容。理由为:“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住户以此条为由,拒绝收费服务管理,增加了物业小区停车服务的管理难度,故删除。

(八)将第十九条第二款“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以计时为主的计费方式。”修订为:“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方式。”

(九)将第十九条第四款“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的政策。”修订为:“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收费政策。”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十)将原第二十条(二)项“在一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连续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一类区域其他停车设施和二类区域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修订为:“在一类区域车行道(机动车道停车位和非机动车道停车位)连续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其他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理由:向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充分论证时大多数代表提出,对执行一小时免费的车位表述更精准。

(十一)将原第二十条(五)项“一类区域22:00时(含22:00时)至07:00时、二类区域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修订为:“夜间(22:00时至08:00时)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理由:向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充分论证时大多数代表提出。

(十二)将原第二十五条“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修订为:“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用管理,对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 (甘肃)网站上予以公开,逐步健全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十三)将原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二款“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修订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十四)在原第七章附则中新增第二十九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停车服务设施,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 版)》、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

(十五)将原“第二十九条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审批”修订为:“第三十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含4A)级以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审批”。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 版)》。

(十六)将原“第三十条”修订为:“第三十一条”

(十七)将原“第三十一条”修订为:“第三十二条”

(十八)将原“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如遇国家、省政府出台政策规定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市其他停车收费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修订为:“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前市上出台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全部废止。期间,如遇国家、省上政策调整,以国家、省上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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