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03/2019-04344 生成日期: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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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市教育局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白银市报考点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工作公告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09-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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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考点选择

  1.报考点:(6216)白银市招生办公室
  2.接收报考全国统考方式且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白银市的往届考生网上报名。
  3.请考生(特别是艺术类考生、省内报考管理类和法硕联考方式的考生)认真阅读《甘肃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报考点及现场确认规定的公告(第一号)》和所报院校招生简章、专业目录等,根据省上规定或所报院校要求,正确选择报考点,确定自己能否在我市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及参加考试。凡不按要求报名、选错报考点、网上报名信息误填造成不能进行现场确认、参加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报名时间
  1.网上预报名时间:2019年9月24日-27日 ,每天9 :00—22 :00;
  2.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 :00—22 :00;
  三、报名办法
  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
  四、报名考试费
  2020年甘肃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实行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所有选择我报考点的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10月31日)前,以“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执行,即4科150元/人,3科140元/人,2科90元/人。收到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持报名号在规定时间内到选择的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
  五、现场确认
  符合白银报考点报考确认条件,报考全国统考方式且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白银市的往届考生,报考点选择白银市招生办公室;2019年11月5日-9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星期六正常上班)到白银市招生办公室(白银市白银区万盛路1号教育大厦18楼)进行报名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办理。
  六、注意事项
  1.所有参加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2.报名现场确认时,户籍在白银市的往届生需携带网上报名编号和户口簿、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户籍不在白银市但工作单位在白银市的往届考生,需携带网上报名编号和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工作单位介绍信(要注明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便核查)。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或复印件。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还需携带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提供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白银市报考点硕士研究生考试实行“裸考”,考试所需0.5毫米黑色签字笔、2B涂卡铅笔、橡皮擦、垫板等文具由考点统一为考生配发;考生入场须安检,考生进入考点时,不得携带任何物品。
  4.考试统一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全程实行视频监控和即时录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九) 》将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各位考生考试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切勿以身试法。
  5.其他未尽事项,请及时登录“研招网”查阅相关文件。
  七、报考点考生范围说明
  1.报考对象
  报考全国统考方式且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白银市的往届考生。
  2.相关说明
  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我报考点:
  Ⅰ户口本显示户籍所在地为白银市辖区内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的往届考生。
  Ⅱ户籍在白银外但工作单位在白银市的考生亦可选择我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需提供工作单位介绍信(此项必须提供,要注明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便核查)、三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单位对公账户发放,银行打印,加盖银行网点公章)或白银市辖区社保证明。
  白银市外户籍考生必须具备工资流水或社保证明中的一项。
  Ⅲ我报考点不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
  ②甘肃省内报考法硕联考方式的所有考生请选择兰州文理学院报考点。
  ③甘肃省内报考管理类联考方式的所有考生请选择兰州城市学院及甘肃农业大学报考点。
  ④艺术类考生认真阅读《甘肃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报考点及现场确认规定的公告(第一号)》和所报院校招生简章、专业目录等,根据省上规定或所报院校要求,正确选择报考点。
  八、咨询和联系方式
  网上报名之前考生可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0943-8241350
  0943-8221900
  白银市招生办公室
  2019年9月22日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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