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条 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
|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5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
2 | 对违反科学技术活 动管理规范行为的 调查与处理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25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科研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项目组织管理、科学技术资金监督管理、 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制度以及跨部门、跨区域的科研监督联动机制;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诚信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惩戒、 修复等工作。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