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00000000000000/2023-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10-23 |
文 号: | 关键字: | 储备肉,储备,企业,投放,管理 | |
所属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甘肃,市粮食和储备局 |
白银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 |
信息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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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猪肉等肉类产品。 第三条 储备肉按照区域辐射、保障应急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储备肉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责,监督管理。承储企业负责收储投放、调运等。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下达我市计划和市政府决定,下达收储计划、动用指令。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牵头会商,提出增加储备肉规模和投放计划,拟定储备肉动用、投放时的最高限价。配合做好储备肉收储、投放、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肉的收储、验收、投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确定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按照动用指令组织动用投放。对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肉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配合做好储备肉收储、投放、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肉的收储、投放、调运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储备肉储备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投放。 第三章 计 划 第十条 储备肉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1公斤、不低于7天的消费量建立储备制度。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储备品种、规模,落实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合同,组织实施收储工作,并及时报告收储计划落实情况。 未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储备肉合同。 第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储备肉计划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省、市要求执行。 第四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的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 (二)在白银市境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交通便利; (三)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储备肉原则上应当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储备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入库前必须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肉品才能作为储备肉储存。 第十六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储备肉在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月统计制度,每月2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上月《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肉收储任务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肉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储备期内在不启动政府储备动用、投放的情况下,储备肉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承储数量。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及时补库。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品种和质量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须提前书面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二条 储备肉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的动用指令,组织储备肉投放;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及时组织运输及投放工作,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政府储备动用指令。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30日内补库,并将补库结果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六章 投 放 第二十六条 储备肉的投放,是指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三)的情形,为保障民生消费需求而投放储备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储备肉投放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核定,原则上应当低于当地市场同期同类肉品价格。 第二十八条 储备肉的投放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投放点悬挂、张贴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投放期间,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高价销售,确保消费群体直接受益。 第七章 补 贴 第三十条 储备肉的储备费用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以每年每吨3297.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费用包括:冷藏保管费、贷款利息、库存损耗、投放出库费以及投放时产生的价差等。 第三十一条 储备肉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制定产出、效益、质量及预期效果等绩效目标,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储备肉的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等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储备肉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储企业所在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对在本县区储存的市级储备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储备肉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储备费用补贴、终止储备合同直至取消承储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应当依照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级储备肉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白银市市级储备肉实施方案》(白粮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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