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372A/2022-157534 生成日期: 2022-11-04
文       号: 关键字: 服务,志愿,志愿者,激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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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志愿者激励嘉许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0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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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发〔2022〕134

 

 

关于印发《白银市志愿者激励嘉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文明办

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进一步推动全市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现将《白银市志愿者激励嘉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民政局        白银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2


白银市志愿者激励嘉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广泛动员和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广大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广大志愿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常态化,不断提升新时代文明实践水平,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和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对象,是指接受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激励嘉许对象,是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注册,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嘉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神褒奖与物质激励相结合,以精神褒奖为主;

(二)坚持示范激励与适度回馈相结合,以示范激励为主;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四)坚持长期激励和临时激励相结合,以长期激励为主。志愿者激励嘉许由民政部门和文明办负责。

第五条 志愿者激励嘉许基本条件:正式注册的志愿者,思想积极向上,遵纪守法,服务规范,个人信用良好,志愿服务热情周到,尊重服务对象且满足服务对象的合理要求;能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完成相关志愿服务工作任务。

 

第二章  星级认证

 

第六条 星级认证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证结果由志愿服务组织在服务所在地社区备案,并由各级民政部门及时在注册系统上进行星级标识。各级民政部门和文明办负责认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星级志愿者名单。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为主要依据,星级志愿者需具有完整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评价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共五级。星级评价标准如下:

(一)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评价为“一星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评价为“二星志愿者”;

(三)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评价为“三星志愿者”;

(四)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评价为“四星志愿者”;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的,评价为“五星志愿者”。

志愿服务记录有效时长累计3000小时以上,且服务质量好、社会影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秀志愿者,经市民政局和市文明办综合审定可授予“白银市金牌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嘉许礼遇

 

第九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出台有利于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获得三星级以上志愿者或受县区级以上表彰的志愿者,在重大节庆、公益文化、公共文化场馆主题展等活动中,给予特邀参加、观影、参观等礼遇。

第十条 志愿者参加大型赛事、大型会务、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保障等重要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认定为星级志愿者,获得表彰的志愿者还可参评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文明办对获得星级认证和表彰的志愿者,优先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载体,以系列报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文创产品等形式大力宣传、全面展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事迹和风采。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保险企业、爱心人士等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四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文明办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的志愿者礼遇优待措施。

第十五条 享受市级礼遇优待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管理所在地的礼遇优待措施,内容相同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第四章 激励回馈

 

第十六条 获得三星级以上志愿者或县区级表彰的志愿者,优先推荐参评市级、省级和全国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院校)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为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惠、免费、优先或专项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阵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应为志愿者提供专业培训或指导,民政部门应优先安排星级以上志愿者参加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等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文明办应定期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典型代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巡讲活动,用典型和榜样影响人、引领人。

 

 关爱保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营造关心、关爱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导慈善组织通过建立关爱基金等机制,对生活困难的志愿者给予相应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扶。

第二十三条 鼓励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对积极参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在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当优先选取。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文明办应当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嘉许激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管理。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文明办应对志愿者的认证情况及时备案,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核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受理有关志愿者星级认证和表彰的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应当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认证和荣誉:

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个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个人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激励嘉许对象资格不符,由认证部门撤回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嘉许礼遇,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如发现激励嘉许对象在取得资格之后存在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终止其星级志愿者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将星级志愿者数量和其他市级志愿服务荣誉获得者数量纳入城市文明程度指数、城市慈善指数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创建测评体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激励嘉许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县区、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先行先试,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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