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372A/2022-167774 | 生成日期: | 2022-11-15 |
文 号: | 关键字: | 登记,结婚,婚姻,办,省内 | |
所属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1-1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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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难点堵点问题,全面提升我省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在全省实现结婚登记“市内通办”的基础上,省民政厅制定了《甘肃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民政部从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在全国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我省虽不是试点省份,但我省从2021年6月开始,积极开展了结婚登记“市内通办”试点,于2022年4月1日实现了全省结婚登记“市内通办”。在些基础上,省民政厅充分征求各市(州)意见后,制定了结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 二、结婚登记“省内通办”主要内容 结婚登记“省内通办”是对现行结婚登记制度的改革调整,改革调整后的具体规定是: (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调整为:男女双方或一方为甘肃省内常住户口的,可以到省内常住户口所在市(州)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在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现役军人结婚登记调整为:甘肃省内的现役军人,男女双方可以到军人方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军人方甘肃省内常住户口所在市(州)的任一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在非军人方省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三、结婚登记“省内通办”提交材料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需提交《甘肃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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