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08/2019-03366 生成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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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市民政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民政局
关于征求《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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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开征求对《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019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反馈意见、建议。
一、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730030 。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gsmzfcc@163.com。



甘肃省民政厅
2019年6月12日




甘肃省老年人入住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工作,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和入住利用率,增强机构兜底保障功能,维护特困等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资助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城市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养护院、养老院等。
第四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主要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特殊贡献老年人。
特困老年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低保老年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
低收入老年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老年人。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60岁以上失能烈士遗属、1-4级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计生特殊老年人是指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夫妻。
半失能老年人是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洗澡和室内自主行走6项指标中有3项(含)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老年人,主要指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介助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是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洗澡和室内自主行走6项指标中有4项(含)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老年人,主要指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介护(含失智)老年人。
特殊贡献老年人是指曾经获得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三八红旗手”或被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确定为享受劳模待遇,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人员当中的老年人。
第五条 具有当地户籍、无暴力倾向且无精神疾病、无传染性疾病的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
第二章 评估流程
第六条 入住申请。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机构自愿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老年人近两个月内在二级以上医院所做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三)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或相关证明;
(四)计生特殊老年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残疾子女应提供《残疾证》;
(五)特殊贡献老年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评估实施。养老机构收到入住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评估由养老机构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应安排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其中60%以上的应当具有医学或护理学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师、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对象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应在申请时与养老机构协商。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条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复核。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复核申请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约定复核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可组建评估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评估结论。养老机构视老年人能力状况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将申请对象划分为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三个类别。
第十五条 重点保障对象包括:
(一)城市特困老年人;
(二)失能、半失能的农村特困老年人(一般应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农村敬老院,确实无法安排的可纳入重点保障对象范围)。
第十六条 优先保障对象包括:
(一)失能、半失能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计生特殊老年人;
(四)失能、半失能的特殊贡献老年人。
第十七条 一般保障对象包括:
(一)居家养老有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和特殊贡献老年人;
(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三)75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第十八条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
(一)失能老年人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
(二)半失能和自理老年人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6个月。
超过6个月未入住的老年人,入住时需根据身体状况确定是否重新评估(6个月内在入住之前,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需重新评估)。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的分类原则:
(一)应按照“愿进全进”原则,确保本辖区内申请入住的重点保障对象全部入住;
(二)应按照“轮候入住”的原则,对优先保障对象根据申请提交时间优先安排入住;
(三)对一般保障对象,根据申请先后次序安排入住。
第二十条 申请入住且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民政部门确认备案,根据床位空余情况,依照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等先后次序轮候安排入住,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将本人相关证明资料和评估材料一并交由养老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对申请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1-2015中第7章的要求,与入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按年度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放弃入住资格,养老机构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一)无特殊事由在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已满员,或者所在地没有公办养老机构及机构尚未投入运营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市(州)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也可征得申请人同意后,联系本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机构供其选择入住。
第二十七条 市(州)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安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入住,确保“应住尽住”。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养老服务管理规范》DB62/T2581-2015中4.2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护理服务人员,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DB62/T2581-2015第5章、第6章的要求,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照料等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所需经费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民发〔2016〕249号)申请困难老年人补贴,养老机构应予支持,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城市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以及老年人入住城市公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降低自理床位比例,提高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比例。新建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自理床位比例应不超过50%。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如实、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提供床位分类和空余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在其网站公布所辖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并对老年人入住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和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或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或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床位空余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1号)失效。在施行中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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