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MB14868666/2022-00001 | 生成日期: | 2022-07-05 |
文 号: | 关键字: | 民族,公民,成份,变更,申请 | |
所属机构: | 市民宗委 | 发布机构: |
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咨询 | |
信息来源:市民宗委
发布时间:2022-07-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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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公民不认可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变更结果 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6月16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 第十五条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十八条 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二十条 违规确认或变更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
2.问: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程序 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6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出具《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反馈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并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全省统一使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3. 问:变更民族成份提交的材料 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6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申请变更。 第十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提交《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 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书面提交的《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
4. 问:变更民族成份的年龄限制 答:《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2015年6月16日 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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