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17/2020-00559 | 生成日期: | 2020-04-08 |
文 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
以案释法案例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4-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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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供稿:白银市平川区农业农村局 李静 审稿:王元 万生琰 检索主题词:兽医处方 销售 兽用处方药 二、案例正文采集 白银煜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案例正文〗 单位名称:白银煜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平塘路,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138xxxx1000 2020年3月18日平川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开展“春雷”行动开展检查时,发现白银煜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中庆大霉素、青霉素钾、普洛卡因青霉素3种兽用处方药,未附有兽医处方。执法人员又查阅了该企业购入记录台账,并对购入、销售记录台账和兽医处方笺复印、拍照留存了影像资料,并现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0年3月1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负责人陈述无兽医处方销售庆大霉素、青霉素钾、普洛卡因青霉素共收入205元,执法人员同时依法存留了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员即负责人身份复印件。2020年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目前该案件的后续事宜正在依法进行中 。 〖法律分析〗 白银煜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规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规定。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不规范兽医处方签的使用,及时与购买的养殖户联系,仔细说明销售的兽用处方药的适用症状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承诺立即改正,能够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处罚机关经研究讨论决定,拟做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5元整;并处人民币5000元整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典型案件。滥用药物不但不能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反而会增加毒副作用,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或引起动物死亡;部分兽药销售企业为牟取私利,不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违法销售兽用处方药,已经成为了养殖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从严惩处,对有效监管兽用抗菌药物、兽药处方药等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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