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479M/2023-167687 | 生成日期: | 2023-11-20 |
文 号: | 关键字: | 种苗,农业,当事人,蔬菜,处罚 | |
所属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
白银区某某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备案销售辣椒种苗案 | |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1-2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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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白银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白银区重坪二级园艺场农户魏某某电话举报,称其一个月前,从高某某处购买的辣椒种苗栽植在大棚后,主根不发根,请求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接到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到白银区重坪二级园艺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组织种植户对涉案种苗不发根情况进行了统计;对涉及农户的地块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付款凭证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了统计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田间鉴定,并调取了吴忠市利通区某某园果蔬种苗培育合作社的相关资质。经查明,吴忠市利通区某某园果蔬种苗培育合作社生产的辣椒种苗华美105,超出了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且其在向我辖区运输种苗的过程中未在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具检疫证书,已将该两条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吴忠市利通区农业农村局。当事人代销的辣椒种苗华美105涉及175户种植户约30万株,涉案金额约计39万元。 处罚情况 白银区某某农资经营部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经营种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综合考量本案涉及农户数量多,涉案种苗销售量大,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月14日白银市农业农村局向白银区某某农资经营部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决定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月20日当事人申请听证。3月21日,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了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制作了听证笔录,会后根据听证会情况制作了听证会报告书。根据听证会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鉴于当时疫情的影响,建议在原处罚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减轻处罚,最终,白银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蔬菜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蔬菜种苗产业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现代农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新兴产业,为我市蔬菜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构筑起了坚实的前端支撑。但是,现阶段蔬菜种苗在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监管缺位和安全漏洞等问题,如蔬菜种苗生产标准缺失、经营未备案等,严重影响了蔬菜生产安全和品牌建设,同时给农业生产、农民群众造成了很大损失。该案是我市查办的较典型蔬菜种苗未备案的案件,有利于我市进一步加强蔬菜种苗监管和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对提高蔬菜生产安全、蔬菜种苗产业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蔬菜种苗产业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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