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10-16 17:06

来源:市局药品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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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对某区某服务站进行检查发现:阿胶,生产企业: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1153,生产日期2020-11-10,有效期至2023-11-09,共8盒。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扣押。该服务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阿胶8盒;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罚款1.5万元。

二、某县中医院销售劣药案

2023年9月26日,我局收到某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在某县中医院抽检的中药饮片白头翁(批号:2210024、生产企业: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检验,部分性状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向某县中医院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院药剂科负责人签收确认,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被抽检中药饮片“白头翁”符合“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情形,为劣药。某县中医院使用劣药白头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中药饮片白头翁3114g;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三、某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某区某中西医诊所依法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超过效期的“消肿止痛贴”、“武力拔寒散”“盐酸赛庚啶片”,上述药品均能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验收记录及供货商的资质。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消肿止痛贴”9盒、“武力拔寒散”10盒、“盐酸赛庚啶片”1瓶;并处罚款2万元。

四、某中医医院销售过期中药配方颗粒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某中医医院现场检查时,在中药斗内发现中药配方颗粒黄柏,生产企业: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5.07,产品批号21050141,有效期至2024.04,每袋装0.5克,共计40袋。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给予处罚: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配方颗粒黄柏(批号21050141)40袋,货值金额共计42.00元;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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