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12月26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广告违法线索的函》。经立案调查,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产店小程序的五谷杂粮板块,发现有名称为“玉米糁”的产品链接,“玉米糁”链接详情含有“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抗动脉硬化、预防肠癌、美容养颜、延缓衰老等多种保健功能,也是糖尿病人的适宜佳品;玉米具有调中开胃,益肺宁心,清湿热,利肝胆,延缓衰老等功能;对预防心脏病、癌症等疾病有很大的好处”等内容。该广告系当事人通过网络搜索复制粘贴制作的。检查现场当事人下架和删除“玉米糁”产品链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3月24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二倍即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信息服务中心发布含有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案
2025年6月25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广告违法线索的函》。经立案调查,2025年2月,该信息服务中心通过公众号上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兰州某中学2025届中考、高考百日冲刺增分”中含有“来兰州某中学冲刺的学生成绩突出,平均增分50-100分以上,特别突出者成绩提升200分以上,众多艺术冲刺学生实现了心中梦想,考取了心仪大学,真正实现了“低进高出、高进优出、优进杰出”的学习目标”等内容。该信息服务中心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内容是由兰州某中学提供的,当事人收取了200元广告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8月7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作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2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其在景泰县某餐饮店食用黄焖鸡米饭时发现内有使用过的创可贴。经立案调查,2024年12月12日早上,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晨检并未做晨检记录,在餐饮加工操作时将左手无名指指腹划伤贴了创可贴后未及时调离工作岗位,餐饮服务加工过程中创可贴掉落到食材中混入黄焖鸡米饭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1月2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烤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案
2024年12月31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烤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操作间灶台边放置已拆封的2kg甜面酱、化冻间放置的12箱同批次某品牌甜面酱,共计110kg甜面酱,均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上述甜面酱是当事人2024年8月从兰州购进,共购进50箱,每件净含量9kg,共计450kg。截至检查时,未拆封使用12箱,已拆箱使用38箱,剩余2kg,共计剩余110kg。另查明,2024年12月26日该店配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上述甜面酱7kg,检查当日发布召回公告后,截至2025年1月6日,已召回5kg,销售2kg,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5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115kg甜面酱、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违规收取公共区域用电费案
2024年12月26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反映,称某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违规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以外的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公共电费)问题。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4年8月份开始承担平川区某小区物业管理,自2024年8月15日以后该公司按每户10元/月的标准收取了76户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公共电费),共收取金额7350元。当事人收取物业费以外的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公共电费),不符合《白银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查期间,该物业公司未按照《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时限,将违规收取的76户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公共电费)7350元退还给该小区业主。当事人违规收取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公共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3月31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50元,罚款147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