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5年5月16日,席先生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景泰县某批发部下单,订购了1瓶单价3.5元、规格为550毫升的康师傅淡雅低糖茉莉清茶。然而,景泰县某批发部实际提供给美团配送员并卖给顾客的是净含量500毫升的康师傅茉莉清茶,店内并无净含量550毫升的该款商品,这导致商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销售的商品与实际销售商品净含量不相符。经调查该店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记录,“康师傅茉莉清茶”仅售出这1瓶,违法所得为3.5元。席先生发现问题后,向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了投诉。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1. 调查取证:接到投诉后,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获取了详细的订单信息,包括下单时间、订单号码、商品详情以及消费者和商家的相关信息等。同时,对景泰县某批发部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店内只有净含量500毫升的康师傅茉莉清茶,无550毫升规格的该商品,固定了相关证据,证实商家存在销售商品与上架商品净含量不符的情况。
2. 投诉调解: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向投诉人席先生送达了《投诉调解通知书》。2025年5月21日10时,依法组织调解。但投诉人未按通知调解时间到场,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终止调解,并向投诉人通过微信送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虽然调解终止,但对于商家的违法行为,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3.处罚结果:被投诉人涉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责令被投诉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案例评析
1. 商家责任:景泰县某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商品信息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基于商家在平台上展示的商品规格、参数等信息做出购买决策,商家提供与宣传不符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使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但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对商家和电商平台的信任。
2. 调解意义与局限:投诉调解是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旨在快速、便捷地化解矛盾,维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但在本案例中,由于投诉人未到场,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导致调解无法进行。这也反映出部分消费者和商家对调解机制不够重视,或者在处理纠纷时存在抵触情绪。然而,调解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对商家违法行为的纵容,监管部门仍可通过其他途径对商家进行监管和处罚。
3. 监管启示: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加强对电商平台商家的日常监管,督促商家规范经营,确保线上销售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电商平台也应承担起相应的审核和管理责任,对入驻商家的商品信息进行严格把关,避免类似问题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