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30 16:37

来源:市局执法协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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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宁县某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4年12月25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在会宁县某超市购买到假“南孚”电池。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了核查,发现该超市经销的“南孚”牌电池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将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抽样提请“南孚”注册商标所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协助鉴别,经鉴别,该超市出售的“南孚”电池属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5年1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该超市提供的进货票据,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涉嫌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系从会宁县某百货批发部购进,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会宁县某百货批发部立案进行调查。经查,会宁县某百货批发部在明知购进上述商品不能索证索票且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以自称所经营超市倒闭,低价处理商品的方式在上门推销商品的一厢式货车处购进5盒“南孚”牌电池,每盒60节,每节进价1.0元,共计300元。截至检查时,已销售276节,获利共计264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18节7号“南孚”电池,没收用于被鉴别的3节7号“南孚”电池,没收违法所得264 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靖远某烧烤店虚假标注菜品名称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3月17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靖远某烧烤店消费时,所点的肉串实际肉质与产品名称和主料特征不符,怀疑商家存在欺诈。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从2025年1月开始使用购进主要配料肉质为鸭肉的风味羊肉串、牛肉风味肉串,在某外卖平台销售,标称肉串为碳烤羊肉串、辣子牛肉串、青椒牛肉串进行销售,并在平台宣传中使用优质羊肉的词语,期间销售共获违法所得1195.5元。

当事人虚假标注菜品名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责令该烧烤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5.5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泰县某服饰广场擅自向住宅发布商业广告案

2025年2月20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景泰县一条山镇某小区有人向住宅乱贴印刷品广告。随后执法人员到该小区核实,发现散发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是景泰县某服饰广场。经查,景泰县某服饰广场为提升经营收入,在未经景泰县一条山镇某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业主住宅散发商业印刷品广告。

当事人未经小区业主同意,擅自向该小区业主住宅散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向住宅散发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

四、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川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5年3月3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川区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从该店化妆品经营柜台内发现修护水、特护乳、茶树精油、保湿精华液、焕亮霜、眼霜、精华液等多个产品共计60盒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60盒,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川区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5年3月3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川区某眼镜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库房内存放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共187盒,该店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共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22片,销售金额共计566.4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隐形眼镜)187盒,没收违法所得566.4元,罚款215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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