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肉食调料水产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27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肉食调料水产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某品牌低脂培根、鸡胗、鸡脚、火锅料等35种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农家小酥肉、迷你香肠小串、南乳汁等3种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不可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38种食品的11种购销凭证,经核算38种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68.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38种食品、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3月13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曲粉[红曲米],其外包装虚假标注人体所需4种核心营养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2025年4月1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存放红曲粉[红曲米]28袋,标签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成分表,标注的“每100g含蛋白质32.89克、脂肪3.0克、碳水化合物65.79克,钠5197毫克”不符合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2月15日从兰州某调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特红曲面10斤,2025年2月20日对上述特红曲面进行分包装生产,共生产150克/袋规格的红曲粉[红曲米]33袋,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将生产的33袋红曲粉[红曲米]销售给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商贸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5包,因标签问题,剩余28包未销售,并退回当事人。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无食品添加剂红曲粉[红曲米]生产类别。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范围生产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红曲粉[红曲米]28袋,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8月14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反映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生产“红枣枸杞汁”,生产的“籽瓜罐头”未贴标识标签。当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250ml红枣枸杞汁15000罐,未按照要求张贴标识标签籽瓜罐头10000瓶。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3年年底从新疆购进食品原料红枣100kg,从县内农户家中购进食品原料枸杞80kg,在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红枣枸杞汁)情况下,2023年12月底生产15000罐红枣枸杞汁。2024年年底从县内农户家购进食品原料籽瓜10000斤,2025年1月生产10000瓶籽瓜罐头。以上产品未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红枣枸杞汁15000罐、籽瓜罐头10000瓶,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饼店未按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5月6日,白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某大饼店生产经营的油饼进行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5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2025年5月6日生产加工上述油饼共计60个,销售价格2元/个,截止检查时60个油饼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加工上述油饼时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泡打粉),使用该食品添加剂时当事人仅凭个人经验进行添加造成上述油饼铝的残留量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粮油店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5年7月25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肉食调料水产部监督检查,在该店内冷藏柜内检查发现生猪肉大骨头9.4斤已腐败变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从某肉店共购进数量203斤生猪肉大骨头,已销售193.6斤,剩余9.4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生猪肉大骨头9.4斤、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