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食品销售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市散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如下:
散装食品的定义。《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定义散装食品为: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需要说明的是,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经营资质齐全。从事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登记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正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超范围经营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除外),批发企业的库房应当依法如实报备。
严格人员管理。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配备有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防止污染食品。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要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
食品来源合规。采购散装食品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应按规定认真查验、核实、索取供货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及“电子一票通”票据,票证和实物信息相符;仔细查看食品包装、标识、感官性状、运输条件等。严禁采购无合法来源或者无法追溯的散装食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无标签标识的食品。
食品贮存规范。贮存食品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与个人生活空间有效隔离,并根据散装食品不同特点划分不同区域,防止交叉污染。要按照食品保存条件要求进行贮存,对有温度湿度特殊要求的应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并有效运行,食品离地离墙,“五防”措施到位,贮存标识规范。
标签信息完善。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的标签标识。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日期一致。经营者重新分装销售,自制加贴的散装食品标签,应当与原始合格证上相关信息统一,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证。对贮存条件有温度控制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贮存条件。
严管分装过程。散装食品销量大的大中型超市、批发企业等食品经营者,要规范分装行为,分装场所要有洗手设施,分装区域要相对固定且保持清洁。盛放、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工具应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如实建立分装记录,做到分装过程风险可控、数据可查。
严格生鲜肉经营。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希望广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如发现相关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若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