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高新区各集中用餐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白银高新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保障企业员工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现对辖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集中用餐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添加剂安全知识培训,杜绝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仔细查验并妥善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源头上确保添加剂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二、严格遵守标准红线,坚决杜绝违规添加
集中用餐单位要制定完善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食品添加剂的领取、称量、添加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要求和责任人,确保使用过程精准可控。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要准确计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采用适当的添加方式,保证其在食品中均匀分布,避免局部过量或不足。
杜绝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严禁在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使用;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添加硼砂、甲醛、吊白块、苏丹红、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规范护色剂和防腐剂使用:采购食材时要注意,罐头产品中不得再有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食醋中禁止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面点食品:在制作面点时,要避免过量使用含铝膨松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防止铝残留量超标。同时,严禁使用硫磺熏蒸馒头、滥用合成色素等行为;包子、馒头等发酵面制品中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应首选不含铝的酵母粉等添加剂;糕点类食品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水产品: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要防止虾类使用抗氧化剂(如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超标。干水产品涨发时,严禁使用甲醛、工业级火碱等非食品添加剂;即食海蜇使用防腐剂(如山梨酸及其钾盐)时需严格按标准执行。烹调菜品:在肉制品加工、烹调过程中,严禁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如磷酸盐类)和护色剂(如亚硝酸盐)。卤制熟食时,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及化工原料,严禁添加酸性橙等非食用色素;腐败变质生肉禁止用防腐剂(超范围使用过氧化氢)或工业级过氧化氢处理后烹饪。
三、严格防范违规操作,规范加工制作流程
(一)强化禁用物质管理
不得采购、储存、使用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各集中用餐单位参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等自查。
(二)实施“五专”管理
专人采购:指定专人负责添加剂采购,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专区(柜)存放:设立独立储存区域,标注“食品添加剂”专用标识,分类存放并做好防潮、防晒等防护措施;专人管理:明确添加剂保管责任,建立出入库台账,记录使用时间、产品名称、用量、用途等信息,确保可追溯;专用台账:如实记录添加剂来源、使用情况及库存,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专用工具:配备精准计量器具,严格按配方称量使用,杜绝“估摸着放”“凭手感加”等不规范操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围绕食品添加剂使用相关知识与法律法规展开,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与专业素养。确保从业人员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操作规范与安全注意事项,使其能够正确、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落实“三级管控”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理配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对本单位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并整改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主动公示信息
鼓励集中用餐单位在餐厅醒目位置,主动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充分保障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增强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的透明度。
四、严禁违法使用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行政处罚:对于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若使用非食用物质(如硼砂、甲醛、罂粟壳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将面临刑事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用餐环境。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