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侯龙的申请,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6月15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申请材料时,在《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上“全体监事签字处”代替侯龙虚假签字,冒用侯龙身份证复印件,虚假登记侯龙为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申请人侯龙申请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2: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1份1页,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1份1页。
证据3:甘肃中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620119125)1份12页。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为“2012年6月4日”的《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上全体监事签字处“侯龙”的签名字迹不是侯龙本人所写。
证据4: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侯龙询问笔录1份3页。
证据5:《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1份1页。
因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
本局拟作出撤销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现将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请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以上决定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局将在公示期结束后,依法撤销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公示期45日。
公司名称:白银美佳鑫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59555440817
注册号:620400200019531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郭城驿镇北大街18号
成立日期:2012年6月15日
特此公告。
联系人: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943-8660634
联系地址:白银市白银区诚信大道375号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