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MB1971693M/2024-145618 | 生成日期: | 2024-04-11 |
文 号: | 关键字: | 产品,销售,食品,经营,肉制品 | |
所属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肉及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提醒告诫书 | |
信息来源:市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4-1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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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肉及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者: 依据国务院食安办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肉类经营者经营行为,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严禁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 二、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屠宰并经检验检疫和肉品品质合格的畜禽产品,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 三、需冷藏销售的肉及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销售,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经营者应严格索证索票,查验并核对肉及肉制品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如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四、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中如有违法行为或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12315 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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