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013911305C/2022-156077 生成日期: 2022-06-07
文       号: 白审委办发[2022]14号 关键字:
所属机构: 市审计局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中共白银市委组织部 中共白银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2-06-07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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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白银市委组织部 

中共白银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

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

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市级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探索建立我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行权用权预警机制,进一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现将《白银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白银市委组织部      中共白银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2

 

 

 

 

 

 

 

 

 

 

 

 

 

白银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清单

 

为提示领导干部防范行权用权经济责任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银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重点事项和重点风险提示清单。

一、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一)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主要是指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任务、重大项目等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地区、系统、行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等贯彻落实情况。

2.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产业、财税、土地矿产、生态、林草、水利、交通、城市规划、金融、基建、国企改革等领域主持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及其执行和效果的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财政财务管理方面,主要是指围绕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情。

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是指按照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求,针对影响区域经济长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风险隐患,采取的防范化解措施,以及跟进督查、实施效果。

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民生责任履行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主要是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职责履行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指上级审计机关查出的涉及党委、政府的问题,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纳入常委会议、党组会议重要议事日程,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分解整改任务,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整改实施方案和整改结果,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整改结果。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履行经济责任重点风险点

1.贯彻执行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

(1)在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重大决策部署上搞变通、打折扣、不作为、慢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落实宏观经济政策不到位。未及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或者执行有偏差,扶持新兴产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政策措施不力,未取得实效。

(3)未全面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和上级下达的经济考核指标,甚至弄虚作假。

(4)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及改善民生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民生工程等重点考核目标任务;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工作推进不力,政策执行有偏差;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缓慢,虚报棚户区改造任务;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群众利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5)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未严格执行“党政同责”相关要求,履行生态环保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全面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目标任务;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实际运转效率不高,生态环保资金使用不及时不规范;所在地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6)重点项目推进缓慢。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等证件不及时不到位,缺乏科学论证;未批占用耕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不到位;未及时有效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问题,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预期。

2.重大经济决策不规范。

(1)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健全。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程序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党委与政府议事规则之间界限不清晰、衔接不畅;议事决策制度内容不实不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2)决策规则执行不严格。未严格遵守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不严;对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对关键问题把握不准,调查不够深入,决策前期论证不充分,盲目主观决策;以个人或者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甚至越权决策。

(3)违反政策法规决策。依法履职、规范行权意识不强,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和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随意变通或者违规操作。

(4)决策全程反映不详实、不全面。未实行决策全程记录;记录不细,未反映或者完整准确反映参会人员发言内容和表决情况;事后整理、随意更改会议记录,未反映会议决策真实情况;记录本使用不规范,使用活页式、可拆卸记录本;未妥善保管会议决策记录本或者造成遗失。

3.政策法规执行不严格。

(1)城乡规划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等强制性专项规划未编制或者修订不及时;突破红线、违规批准占用绿地耕地,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擅自批准增加商业开发楼盘容积率,未依法处理处罚开发商未批先建或者违法超建等行为。

(2)土地管理政策执行不严格。落实耕地林地保护政策不力,未完成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目标任务,未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林地等行为;以少批多征、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代征等方式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不规范,虚增耕地指标;违规确定供地方式,通过量身定做竞争条件、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实施虚假招拍挂;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土地用途,粗放利用土地,或者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不力;未按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国有平台公司违规以合作开发低价倒卖等方式变相转让国有土地,涉嫌利益输送。

(3)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突出。制定出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招商招建、比选等方式规避招标,甚至直接指定承包单位;未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未批先建或者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地点、内容等;项目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施工单位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不按设计施工,虚增工程量,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4)政府采购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推进不力、实施不规范。

(5)资产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顺,违规购置或者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或流失;国有资产监管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盘亏或造成重大损失。

(6)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越权设置或者超限设置机构;新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越权调整、超总额分配和不按类别使用编制,以及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7)财政管理不规范。贯彻执行预算法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严格,未按规定及时征收或者缴纳财政收入,未按规定管理专项资金;虚增财政收入或者虚列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编制不规范、不细化,预算收支脱离人大监督;违规向民营企业或者个人出借财政资金。

(8)违法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除发行政府债券、外国政府及金融组织贷款形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外,仍以高息集资、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或者以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名义担保,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抵押等方式违规新增政府债务;未按上级要求及时清理收回违规出具的担保函;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未及时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超财力举借政府性债务,导致政府负债大幅度增长,负债率高,偿还能力逐年减弱。

4.在经济活动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力。

(1)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领导干部管理不到位,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不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不严;未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纪律执行不严,对所在地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针对性不强。

(2)未严格落实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要求。住房或者办公用房超标;违规出国(境);违规发放奖金、工资、津补贴;违规兼职取酬或者违规经商办企业;“三公”经费管理不严,遗规报销费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者贪污受贿。

(3)对所属地方或者单位监管不力。对所属地方或者单位、国有企业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经济活动管理监督不严;所属地方或者单位违规发放奖金、工资、津补贴,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突出,未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铺张浪费现象严重;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违规购置或者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采购物资或者服务、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或者违规投资,决策、经营、投资和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4)对巡视巡察督查反馈和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

二、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

(一)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规定,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主要是指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任务、重大项目等经济政策及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部门(系统、行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等贯彻落实情况。

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定部门(系统、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部门基本建设、资产采购、资产处置等领域主持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及其执行和效果的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

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财政管理方面,主要是指部门预决算管理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绩效情况;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防范化解经济风险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这些措施的跟进督查、实施效果等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

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主要是指环境保护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重大决策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主要是指党政工作部门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职责履行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逐条逐项明确整改措施、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标准,形成任务清单,扎实推进审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履行经济责任重点风险点

1.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本系统(行业)事业发展不力。

(1)在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重大决策部署上搞变通、打折扣、不作为、慢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贯彻落实本系统(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部署,以及推进本系统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不到位。

(3)未按期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甚至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弄虚作假。

(4)未按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2.重大经济决策不规范。

(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未对相关工作规则、议事规则进行细化和量化,操作性不强。

(2)依法履职、规范行权意识不强。涉及本部门(单位)的重大资金分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投资)、重大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不规范,以个入或者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越权决策,甚至随意变通、明知故犯;以年初项目预算审查集体决策代替项目实施中的招标、预算调整等相关环节的集体决策;未贯彻执行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

(3)决策失误。对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充分、对关键问题把握不够准确、对现行政策法规理解有偏差,在调查研究不够深入、缺少科学论证的情况下盲目主观决策,造成工作失误或者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和浪费等。

3.财政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1)财政预决算管理不规范。预决算编制不完整,决算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将所有收入支出纳入预决算管理,脱离财政监管;违规调整财政预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财政资金,未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

(2)经费支出管理不规范。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或者大额资金审批制度,虚列或者套取财政资金;未按要求使用和公开“三公”经费,违规办节、办会,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不规范。

(3)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按规定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地点、内容等;对工程造价缺乏有效控制,超预算、超概算问题突出;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无预算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将应由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擅自变更为自行采购项目;违规实施BT、PPP项目或者给予投资人超高回报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存在明显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条款,超进度或者超审定造价支付工程款项;违规由施工方垫付工程款,或者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

(4)举借债务不规范。违法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不量力而行过度负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不规范,未按时筹集还本付息资金导致债务违约。

(5)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违规购置或者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或者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未按程序报批,收益未上缴财政。

(6)奖助学金计提与发放不规范。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奖助学金,资助资金发放政策执行有偏差,资助对象甄别不准或者挪用、 套取资助资金。

(7)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在核定绩效工资外发放奖金、工资、补贴,将部分核定绩效工资内的人员费用转移到成立的企业

或者下属单位发放。

(8)违规发放奖金工资补贴。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外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的。

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者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

(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及其他内部管控制度,或者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

(2)对分管部门或者下属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分管部门或者下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内容不明确、决策不规范、执行不到位;财务审核把关不严,虚假发票报销入账、坐支收入、虚列支出以及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私设“小金库”、违规收取服务对象相关费用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等问题突出;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对相关问题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整改查处不到位。

(3)未按要求与相关行业协会脱钩,未完成脱钩改制目标任务。相关资产移交划转不及时、不完整,相关人员安置不合理、不到位,领导干部违规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取酬。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落实廉洁从政建设要求不力。

(1)内部监管和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要求,压紧压实责任不够;对直接分管单位(部门)、下属单位监管不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长期未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对运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未建立社会中介机构质量抽查复核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专家聘用管理制度。

(2)未严格落实廉洁从政有关纪律要求。办公用房超标、违规出国(境)、违规兼职取酬、违规经商办企业、私设“小金库”、违规收受礼品及礼金、违规报销费用,甚至私分国有资产、失职渎职、贪污受贿。

(3)对下属单位监管不力。对下属单位、国有企业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等经济活动管理监督不严;下属单位存在违规发放奖金、工资、补贴,私设“小金库”等突出问题,未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铺张浪费现象突出;所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混乱,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违规购置或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采购物资或服务、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等问题,决策、经营、投资和管理存在较大风险。

(4)对巡视巡察督查反馈和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一)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事项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主要是指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产业结构调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经济方针及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行业、企业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等贯彻落实情况。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自身发展战略规划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人事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制度及其执行和效果情况。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主要是指党委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之间的职责划分、制衡和约束机制等情况。

5.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域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主要是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揭示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风险隐患。

6.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主要是指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职责履行情况。

7.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逐条逐项明确整改措施、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标准,形成任务清单,扎实推进审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履行经济责任重点风险点

1.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不力。

(1)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力。企业改革与国家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企业改革重组进展缓慢、效果不佳,未实现企业发展预期目标,非主业投资问题突出。

(2)企业发展定位违背经济规律、脱离实际。对企业发展策略缺乏科学充分的论证、分析,导致决策失误;未按要求及时修改公司章程,未按规定健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未经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参与对外投资、融资增加财务风险,以虚增销售收入等方式违规做大收入规模。

(3)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提质增效决策部署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转型发展战略和“三去一降一补”相关政策,清理低效无效资产进展缓慢。

(4)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求不到位,未全面完成国资部门下达的经济考核指标。

2.重大经济决策或者决策执行不规范。

(1)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缺失或者内容不实不细,应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的有关事项未按要求纳入,或者纳入决策的标准不统一、决策程序不具体。

(2)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严格。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违规决策或者以少数人决策代替集体决策,甚至越权决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会合一”决策重大事项;按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违规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甚至由下属子公司越权代为决策。

(3)违反政策法规决策。未按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有关规定,在未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或者未取得自然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应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投资项目违反审批程序,应报未报国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违法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设工程项目。

(4)重大投资未按规定进行充分、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或者风险分析。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对存在的重大疏漏未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盲目决策致使投资或者并购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损失。

(5)违规执行或者实施重大事项。收购、兼并、重组和重大资产处置未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违规对外担保,特别是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引进不成熟技术或者技术引进不合理,致使不能正常投入生产;以邀请招标、比选或者直接指定代替公开招标,违规确定工程施工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商;违法转包、分包项目;未经企业董事会研究,未形成董事会决议,未按规定上报国资部门核准,甚至未经公司集体研究决策,违规擅自对外捐赠,或者超范围捐赠。

(6)对下属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管控不力。下属企业脱离监管,应报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未报集团公司审批,违规决策。

3.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1)合并财务报表不真实。应纳入合并范围的未按要求合并报表,或者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违规合并报表;内部交易未予抵销,虚增收入利润;无任何依据直接调整合并报表有关事项。

(2)未按规定核算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应入账资产未及时入账,债权债务长期挂账,资产、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入账科目错误,未按规定核算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3)未按规定核算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虚构业务虚增收入或者隐瞒业务少计收入,将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未及时结转收入以及未按工程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4)未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提前或者推迟结转成本费用,虚列或者少计成本费用,违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法人治理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结构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未形成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

(2)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甚至违背现行政策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衔接不畅,相互冲突;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战略规划、投融资、财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内部管控制度。

(3)内部管理层级过多。内部管理层级过多导致信息交流不畅、执行力差、组织及管理成本高、工作效率低,存在管理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风险。

(4)重大风险管控力度不够。未有效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对企业重大资本运作、投资收购、衍生品交易等经营高风险领域,未制定相应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内部重要管控制度执行不力,导致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发生;对下属企业经营监管不到位,致使下属企业违规采购、违规招投标问题突出。

(5)未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要求进行收入分配。工资总额以外提取和列支工资性支出,企业年金管理不规范,违规为职工购买应由个人承担的商业保险,违规转移收入,以及以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者购买购物卡。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力。

(1)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所在企业资产购置、处置,对外投资、融资管理不严,企业内部干部职工违规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与所在企业发生项目转包和提供货物、服务等经济交易。

(2)执行廉政纪律规定不严格。违反资产售卖程序将企业房产出售给子女或者身边人员;违规发放奖金、工资、补贴,私设“小金库”;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规定,违规享受待遇;违反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规定,采取各种手段向关联企业输送利益。

(3)对巡视巡察督查反馈和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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