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41XD/2023-137334 | 生成日期: | 2023-07-04 |
文 号: | 市商发[2023]32号 | 关键字: | 统计,工作,责任,单位,人员 |
所属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白银市商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度》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07-0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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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完善商贸行业统计分析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分析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行业分析真实准确,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商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具有行业统计分析职能和任务的科长(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对白银市商贸领域重点企业(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或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和分析,提供全市行业运行分析情况,实施行业统计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同志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科长(科室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局长对单位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白银市商务行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完善相关科室统计分析职责,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督促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 分管领导对单位内相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落实业务工作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相关措施;严格依据统计制度开展行业分析;组织对行业统计数据调研或核查,及时将调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统计部门,支持配合市统计局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行业指导工作之中。 第七条 具有统计分析职能和任务的相关科室(单位)对岗位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直接责任,具体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制度,依法开展行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 具有统计分析职责的相关科室(单位)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对提供的运行分析的资料负责。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企业(单位)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单位)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单位)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各牵头科室(单位)应对业务范围内的重点服务企业或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研,确保运行分析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违规干预企业(单位)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扰、限制、阻碍统计机构和企业(单位)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以及指使、授意统计机构和企业(单位)统计人员伪造、纂改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 第十二条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负监督责任,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督促检查,以落实责任制问责制为关键,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责任制工作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第十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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