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SD0127/2021-03627 | 生成日期: | 2021-12-09 |
文 号: | 白统发〔2021〕33号 | 关键字: | 工作,考核,绩效,工资,事业单位 |
所属机构: | 市统计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白银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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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队、中心: 白银市统计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统计局 2021年12月3日 白银市统计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实施方案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白银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年度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激发工作积极性,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核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转变机关作风相关要求,以总结成绩、查摆问题、明确方向为主要内容,以践行好干部“五条标准”和“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为重点,科学地评价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提高工作效能,真正把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新标准、新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实行平时与年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实施范围 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干部职工。 四、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职务、级别,按市属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标准核定发放,不纳入自主分配绩效工资考核范围。 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650元,每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每季度一次性发放。 (一)德(20分) 1.思想政治表现(10分):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组织安排、执行上级决定。 2.道德表现(10分):严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忠于职守,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诚实守信,乐于众人,举止文明。 (二)能(20分) 1.政策理论水平(4分):熟悉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定,并在工作中正确地理解和执行。 2.岗位业务能力(8分):工作有计划、有预见性;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能与同事团结协作做好各项工作。 3.综合工作能力(8分):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处事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工作能力受到本单位、省厅对应处室公认。 (三)勤(30分) 1.出勤情况(20分):遵守考勤制度,积极参加单位组织和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活动。干部职工每月请事假累计3天以内(包括3天),常规病假累计5天以内(包括5天)不扣分。大病或手术后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需要卧床休息,累计2个月以内(包括2个月)不扣分。 具体减分指标: (1)当月事假累计达5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达10个工作日,减5分。 (2)当月事假累计达10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达15个工作日或住院(有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累计超2个月的,减10分。 (3)当月事假累计达15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达20个工作日或住院(有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累计达到3个月的,减15分。 (4)当月事假累计达20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20个工作日或住院(有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累计超3个月以及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减20分。 2.工作表现(10分):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 (四)绩(15分) 1.工作任务(5分):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勇于承担急难任务、处理复杂问题。 2.工作质量(5分):工作方法得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省局和局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工作效率(5分):工作效率高,处理各项业务工作快捷、稳妥、及时,工作失误较少。 (五)廉(15分) 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言行一致。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对工作实事求是。严格按照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将廉洁奉公的职业作风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办法 (一)分值扣除 1.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不扣除当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2.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扣除当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 3.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84分以下,扣除当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4.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扣除当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5.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扣除当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0%。 6.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扣除当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其他扣除 1.受到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人员,扣除当月6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2.受到记过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扣除当月6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受到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三个月扣除6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受到降级及以上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连续四个月扣除6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分配 扣除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分进行再分配(考核分90分以下的,不参与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再次分配),平均分配给当月考核分90分以上的事业人员。 六、有关要求 1.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绩效管理,成立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二级调研员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方案、解释执行和修订工作。 2.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休年休假、产假、陪护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不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超出时间期限未上班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 3.组织选调、挂职锻炼及派出在外单位工作和学习的干部职工,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局属事业单位正职、副职由分管领导负责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考核。 5.局属事业单位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干部职工量化考核工作,并将考核表提交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填报《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花名册》。 6.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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