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00013911188J/2023-144687 | 生成日期: | 2023-08-01 |
文 号: | 关键字: | 专家,体育,活动,工作,赛事 | |
所属机构: | 市体育局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人民政府 |
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甘肃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08-0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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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体育(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兰州新区教体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体育局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体育局 2023年4月6日
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甘肃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指经省体育局认定并公布,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专业人员。专家库由体育、法律、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文化旅游、广电传媒、电力、交通等领域高层次人才组成。 第三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有关处(室)参与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受省体育局委托,负责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遴选聘用 第四条 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三)业务精通,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体育赛事活动经验,熟悉了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副县级(含)以上职务; 2.国家级裁判员资格; 3.健将级运动员资格; 4.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师资格,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退休专家须仍持续活跃在专业领域;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六)无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政策法规处和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按照程序对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省体育局网站向社会公示,经省体育局批准后,颁发聘用证书。 第六条 专家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5年。聘期届满后省体育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重大政策研究。接受委托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方案、意见等开展前期论证研究,对重大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和评估; (二)专项调查研究。接受委托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参加会议、书面咨询等方式,对我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服务; (四)专题讲座培训。接受邀请围绕我省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政策、标准等,开展业务培训、专题讲座等; (五)现场指导监督。接受委托对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单项赛事活动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对突发事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由省体育局颁发的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聘书; (二)以“甘肃省体育局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名义开展相应的学术、调研等非营利性工作; (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咨询、评估、论证等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承担咨询、评估、论证工作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省体育局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五)遵守有关工作保密要求,不得以专家的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采取现场指导工作制和会议工作制,通过现场指导或会议等形式,邀请专家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专项调查研究、重大政策研究、专家论证评审、专题讲座培训、现场指导监督等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专家邀请遵循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赛事安全监管服务不超过3次,专家与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方有利害关系的应进行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专家是赛事活动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24个月内与赛事主办、承办、协办单位有过聘用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三) 与赛事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存在利益竞争的关系;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查、论证、监督等情形的情况。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各职能部门应当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遴选增补。 聘用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专家的,应当主动辞聘。 第十五条 专家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体育局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党纪政纪国法受到处分或者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秘密信息和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从事与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加强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强化专家信息审核和咨询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和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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