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00MB15042354/2022-00001 生成日期: 2022-06-01
文       号: 关键字: 旅游,游客,老年,安全,经营
所属机构: 市文广旅局 发布机构:
关于征求《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游客安全工作的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局
发布时间:2022-06-0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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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老年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提高老年游客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进一步加强老年游客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石瑞婷

联系电话:0931-8880201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1日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游客安全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老年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现就加强老年游客安全,提高老年游客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积极回应老年人旅游需求,切实防范老年人旅游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养老诈骗违法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老年人旅游经营环境,不断推动全省旅游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以保障老年游客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全省各类旅游经营主体全面强化安全意识,产品开发、运营管理、营销宣传、服务保障等经营行为,均应把安全作为底线和基础。

——防范为先。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经营模式等方面入手,努力封堵源头性安全漏洞。坚持问题导向,发挥行政部门管理职能,督促旅游经营主体履行安全责任,坚决防范经营性安全风险。

——依法办事。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坚决保护老年游客和旅游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经营活动,依法惩治损害老年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规行为,妥善处理涉及老年游客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二、重点工作

(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安全监管机制和评价机制,监督引导旅游经营主体和旅游从业人员坚守安全底线、履行安全责任;旅游经营主体建立老年游客安全管理专项制度、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老年团队旅游安全评估报备制度、老年游客服务保障工作规范等制度,建立老年游客旅游安全工作台账,形成完备的老年游客安全制度体系。

(四)优化旅游服务产品。充分考虑我省地形狭长、地貌多样以及老年游客的生理特点、健康状况和消费需求,大力开发个性化旅游产品,逐步优化适宜老年游客的套餐类旅游产品,合理限制老年旅游团队人员数量和老年游客占比。年龄均在70岁以下且健康状况良好的,引导选择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宜的旅游产品;年龄在70岁以上、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不宜参加集体旅游活动的游客,鼓励其定制个性化旅游服务。老年人旅游产品一般不得包含高海拔、高风险、高强度的旅游线路和项目,一般不得在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和极端天气情况下组织旅游活动。

(五)规范旅游合同管理。旅游经营主体与老年游客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于出行前签订包含安全条款的书面旅游合同,并就安全事宜出具《安全告知书》。旅游经营主体提供制式合同的,应当向老年游客逐条讲解,使其全面正确理解合同约定和安全注意义务,对制式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变更。合同应当采集老年游客的详细信息和紧急联系方式。旅游经营主体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老年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规范旅游项目承接。旅游经营主体应当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和老年游客接待经验的地接经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地接社应当具备相应的保障能力和履约能力,应当指定专门从事老年游客接待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制定服务保障老年游客的工作流程。老年旅游组织者和接待机构应当将老年游客安全作为签约和履约的重要内容,坚决避免因约定不明、利益争执产生安全隐患。

(七)加强旅游行程管理。旅游经营主体应当制定符合老年旅游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行程中严格落实。应当全面告知老年游客各类风险注意事项,以及紧急救援途径和相关机构联系方式,引导劝阻老年游客不参与有危险的旅游线路和项目,及时制止老年游客不安全行为。发生意外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医疗救护、应急管理、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相关经营主体。应当全程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和常用救急药品,70岁以上老年人占团队人数50%以上的旅游团组,一般应实行导游+医疗救护人员全程伴随保障。

(八)加强景区安全管理。旅游景区等旅游游览单位要针对老年游客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老年游客的安全意识,做好老年游客的安全监测和相应防护工作。要通过系统化讲解宣传,让老年游客具备安全保护知识,能够熟练使用游览单位配备的施救设备。旅游景区等单位在旅游手册中要标注游览区域可能存在的危险风险,并在相关区域设置警告牌和提示,引导老年游客在安全区域参加旅游活动。

(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按照“谁组织、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坚决守好疫情防控底线,不符合疫情防控期间通行条件的人员坚决不得上岗,不符合疫情防控期间通行条件的游客坚决不予接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景区、酒店坚决不得纳入旅游行程。相关区域列为中、高风险区时,未出发的旅游者及经营者必须立即取消或更改行程,并及时告知老年游客或利害关系人。旅游经营主体应当不断完善防疫措施,封堵防疫漏洞,优化服务流程,提升防疫服务水平。

(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承接老年旅游团队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迫交易等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保险、康养、食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领域中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组织的旅游活动。建立旅游经营主体服务老年游客的信用惩戒机制,定期公开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持续加大跟踪整改和惩戒处罚力度;建立合法正规经营主体及旅游产品公示制度,引导老年游客增强法律意识,理性选择正规旅游产品,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自身安全。

(十一)严惩旅游领域涉老诈骗行为。全省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涉老诈骗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依法严厉惩处文化旅游领域的养老金诈骗等欺老骗老行为。重点整治旅行社以预付卡、会员费、理财产品等形式诱导老年人“消费”“投资”的旅游市场涉老诈骗行为。对涉老旅游存在的苗头隐患,全省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做好风险提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规范经营;对违法从事老年游客旅游经营活动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联合、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分级分类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经营者及行为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以高度自觉和雷霆手段,坚决打击涉老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守护好老年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游客安全工作,明确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老年游客安全工作有专人管、有专人干;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争取各方支持,统筹推进本地区老年游客安全工作。要建立高效、准确的信息报告制度,按季度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告本部门、本区域老年游客安全工作情况。各有关单位、旅游经营主体要把涉老诈骗整治工作与保障老年游客安全一体部署、统筹推进,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义务,不断细化工作责任、优化工作机制,为养老诈骗整治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十三)加大检查力度。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人旅游经营活动的督导检查,要将不合理低价、应急预案、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合同、订购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等作为重点内容,开展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行动,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坚决防范安全风险。要从执法检查和老年游客投诉中排查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要依法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倒逼旅游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保障老年游客安全有序参与旅游活动。

(十四)加强安全宣传。要把老年游客安全宣传贯彻始终,做到凡有旅游,必有安全保障,凡有老年游客,必有安全宣讲。要通过宣传资料、音视频公益广告、门票、旅游合同等媒介,向广大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全面告知安全警示事项,宣传安全防范知识。要加强法治宣传,揭露文化旅游领域养老诈骗的“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要采取适合老年游客认知习惯的宣传方式,让宣传教育真正被老年人接受理解,切实增强老年游客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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